供暖锅炉出水回水温度标准有吗
有,35~50℃,最大不应该超过60℃。
根据《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》规定:
1、一般规定
(1)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、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,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℃。
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~50℃,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℃。
(2)地表面平均温度计算值应符合表3.1.2的规定。
(3)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,不应大于0.8Mpa;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,宜竖向分区设置。
(4)无论采用何种热源,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热媒的温度、流量和资用压差等参数,都应同热源系统相匹配;热源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控制装置。
扩展资料:
国家不光对供暖供回水温度有要求,并且各省市对供暖时室内的温度也有相关的规定。
以青岛市为例,根据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规定:
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(城阳区、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)。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℃。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℃。
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,做好调试、排气等工作。
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,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。
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,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,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,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。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,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。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,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:
(一)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℃、低于18℃的,退还热费的20%;
(二)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℃、低于16℃的,退还热费的50%;
(三)供热温度低于14℃的,全额退还热费。
因用户遮蔽散热器、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,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,责任由用户承担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青岛市供热条例
根据锅炉的额定出水和回水温度,然后再看投入运行锅炉的实际温度,我认为出水水温和回水水温相差在20度左右是正常的。 “热水锅炉参数系列”有 出水八十五度,回水三十五相关文章
-
无相关信息